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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2007-10-31 15:09:06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
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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