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及“实名登记系统”使用规定
按照省公安厅“关于网吧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目前我市网吧中“任子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已经全部安装到位,“实名登记系统”已开始安装,根据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任子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及“实名登记系统”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网吧保障“任子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正常运行,未正常运行该软件的网吧不得营业,违者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处罚。
第二条 网吧保障“实名登记系统”正常运行,开卡信息保证真实有效,上网人员必须刷卡上网,违者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处罚。
第三条 “任子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每天产生的日志文件为有效的上网信息记录备份,网吧必须对该软件产生的日志文件进行备份(日志文件存放在:系统目录\Program Files\任子行\网吧版\Rlog 目录下,须将该目录下的所有文件备份),并保留60天以上,违者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处罚。
适用范围:廊坊辖区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此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1日发布的《网吧安全管理规定》废止。
联系电话:2230014、2333337
廊坊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