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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非经营性上网场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1-07-11 15:48:07  来源:  作者:

 

关于落实非经营性上网场所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的通知
 
各非经营性上网场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1】6号)、《河北省公安机关建设非经营性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全市各非经营性上网场所必须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宾馆、酒店、洗浴、茶楼、咖啡厅等为流动人口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二)大中专院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为特定群体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联网单位上网场所;
(四)以局域网方式联网的社区等场所。
二、实施原则
(一)产品选型。在河北省非经营性上网场所安全管理产品入围范围内,根据省厅要求,在原先已选定任子行公司非营产品的基础上,本着选择最优质产品和尽可能减轻非营场所负担的两条原则,经过测试,在我市又新增加了新浩艺、新网程、深信服三家公司的非营产品,各公司的非营产品各有特点,分别适用不同场所的需求。
(二)安装维护。按照省厅有关要求,我市选择河北兰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和廊坊市安防报警网络有限公司做为全市的安装维护公司,负责全市选定的四家非营产品的安装和维护,安装维护公司要确保各单位非营设备正常在线,指定专人每天进行网上巡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要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
三、建设标准
(一)宾馆、酒店、洗浴、茶楼、咖啡厅等为流动人口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安全管理系统产品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唯一指定,并实现数据实时接入公安后台。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联网单位安全管理系统在满足公安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单位自主选择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但必须确保数据实时准确回传至公安后台。
(三)单位自主安装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安装的非经营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必须与公安后台联网。
(四)非经营性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有害信息自动发现报警、过滤封堵、日志留存、数据实时上传公安后台等功能。
四、工作进度
建设非经营性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是全省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理十大工程之一。省公安厅网安总队要求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宾馆旅店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的建设,12月底前完成各类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的建设。非经营性上网场所要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完成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建设,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推迟建设的,必须向市公安局书面提交延期报告,延期时限不超过2个月。
五、处罚措施
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属于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拒绝实施或擅自停止、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单位,公安机关将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廊坊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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